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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1-06-09 发布者:

湖北洪山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洪山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洪山实验室于202012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组建,为湖北省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北洪山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湖北实验室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等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等有关文件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经费是指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等各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专项运行经费,实验室承担的国家、省市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横向项目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来源的经费。

第二条 所有经费全部纳入实验室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费实行实验室法人代表责任制。

第四条 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牵头组建单位华中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


第二章 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

第五条 根据相关要求,省市区下拨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运行保障等方面。根据年度运行经费实际下拨额度,实验室每年应编制年度运行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运行保障、人员费用、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允许外拨,全部实行在实验室报账制。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科研项目、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一般科研项目及实验室开放课题等。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合计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项目总经费低于20万元的,不得列支设备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经费低于50万元的只能用于直接经费支出,不能用于间接费用支出,不得提取科研绩效。

第八条 人员费用主要包括实验室引进人才的聘任费用,实验室聘用的博士后、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费用,以及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绩效等。

第九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宣传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各类条件保障建设经费等支出。

第十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费中单笔业务支付1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行政副主任审批签字;单笔业务支付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审批签字;单笔业务支付5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主任或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单笔业务支付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讨论审批后实验室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条 实验室自主设置的科研项目支出,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参照牵头组建单位华中农业大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笔业务支付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签字;单笔业务支付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实验室行政副主任验批;单笔业务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实验室常务副主任验批。

第三章 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省市等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及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项目管理办法,参照牵头组建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纵向、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此类项目扣除外拨经费后,提取的管理费作为实验室房屋等相关设备设施资源占用费,提取的水电费作为实验室承担科研项目支出的燃料动力费,交付至牵头组建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剩余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单笔业务支付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签字;单笔业务支付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实验室行政副主任验批;单笔业务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实验室常务副主任验批。

第四章 其他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实验室接受的社会捐赠等其他经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六条 实验室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实验室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实验室所有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经费。对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湖北省和牵头组建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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